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教學環境,嚴格和規范教學管理,保證教學質量,特制訂本辦法。
一、教學事故的界定標準
第二條 教學事故系指由教師、管理人員、服務人員以及管理、服務部門所造成的直接影響正常教學秩序、教學環境和教學質量的責任事故。教學事故按情節輕重分三級,一級為重大教學事故,二級為嚴重教學事故,三級為一般教學事故。
第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一級教學事故:
1、在教學中向學生傳播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言論,造成嚴重后果;
2、在課堂上發牢騷、泄私憤、講臟話,影響很壞;
3、因工作失誤,造成公共財產損失3000元以上(含3000元),或使學生受到嚴重人身傷害;
4、向學生泄露考題,或協助學生作弊,造成嚴重后果;
5、徇私舞弊或對學生進行打擊報復,影響惡劣者;
6、閱卷、成績評定或成績報送錯誤率超過20%;
7、一學期無故曠課6學時及以上;
8、未經專業部和教務科批準,舍棄學期授課計劃規定的課程教學內容l/3以上:
9、按授課計劃規定的作業不布置或不批改達2/3以上:
10、工作人員或監考人員工作失職,導致一個考場試卷丟失;
11、其它程度相當的教學事故。
第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二級教學事故:
1、教師不服從教學、監考等工作安排,勸說無效;
2、出現一次無故缺課、監考缺席,或擅自停課、停考;
3、未經專業部和教務科批準,舍棄學期授課計劃規定的課程教學內容l/4以上但不足l/3;
4、按授課計劃規定的作業不布置或不批改達l/2以上但不足2/3:
5、不接受學生正確意見,打擊報復,影響較大者;
6、貶損、侮辱、體罰學生,影響較大者;
7、擅自向學生強制性推銷教材、書刊、資料;
8、試題嚴重出錯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;
9、考試命題、試卷印制及保管過程中,因工作不認真,造成漏題;
10、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,考場秩序混亂、試卷丟失或漏收:
11、閱卷、成績評定或成績報送錯誤率超過5%,但不超過20%:
12、因工作失誤,造成公共財產損失1000~3000元或學生人身傷害;
13、因管理部門或人員工作失職,造成上課空堂或上課、考試等不能正常進行:
14、其他程度相當的教學事故。
第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三級教學事故:
1、非緊急或特殊情況,未經教務科同意,擅自變動上課時間或地點,或擅自占用教學場地,影響教學秩序:
2、未經專業部和教務科批準,擅自請人代課、互相竄課;
3、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2分鐘以上;
4、上課、考試時間打電話談非課程內容或未將手機設置為無聲狀態,導致響鈴干擾上課、考試秩序;
5、上課、監考時抽煙、吃食物;
6、監考時遲到、早退、擅離考場,或看書報、做答案、閑談等;
7、上課無教案;
8、擅自將上課時間改為自習或與本課程教學無關的其他用途;
9、實踐教學內容安排少或準備不充分,未按教學大綱要求完成相應教學內容;
10、實踐教學中不進行認真指導,做與教學無關的其他事情,或者擅離教學場地,指導時間未達到規定;
11、在一個學期的教學中按計劃規定的作業不布置或不批改達1/4以上,但未達到l/2;
12、擅自不按教學計劃進度講課,超前或滯后8學時以上;
13、課程設計、畢業設計、畢業實習等實踐教學無任務書和指導書;
15、上課著裝不得體,有失教師身份;
16、向學生散布不負責任的言論,影響正常教學工作;
17、不按規定命題,試題明顯不符合要求;
18、命題教師或單位不按規定時間提交試題;
19、錯閱試卷、錯評、漏登成績;
20、因工作失誤,造成公共財產損失1000元以下或使學生受輕傷;
21、不按規定時間上報教學文件、材料、成績等;
22、安排教學任務出現錯、漏,影響正常教學;
23、未經教務科同意擅自調用上課的學生參加其他活動,或擅自停學生的課;
24、其他程度相當的教學事故。
二、教學事故的處理
第六條 教學事故按下列程序處理:
l、教務科、專業部為教學事故責任的認定部門,事故發現者有義務和權利報告專業部、教務科;
2教務科實事求是地填寫《廣州南華工貿技工學校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》并通知事故責任人所在專業部,由事故責任人所在專業部進行調查核實,并簽署意見;
3、一級教學事故由校長核定,二級教學事故由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核定,三級教學事故由教務科核定。核定后送人事科;
4、人事科根據事故級別執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,事故責任人所在專業部及時將處理決定通知事故責任人,并進行教育。教學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如果對認定的事實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,可在10天之內向上一級領導申訴、反映。
第七條 對個人教學事故按下列規定處理:
l、一學期內有1~3次三級教學事故,每次扣發津貼30元;一學期內有4次以上(含4次)三級教學事故者,從第四次開始按二級教學事故處理;
2、一學期內有1~2次二級教學事故,每次扣發津貼100元,一學期內有3次以上(含3次)二級教學事故者,從第三次開始按一級教學事故處理;
3、每次一級教學事故,扣發津貼500元;
4、一年內有3-4次三級教學事故或1次二級教學事故,取消年度評優資格;、一年內有5-6次三級教學事故或2次二級教學事故,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;一年內有3次以上(含3次)二級教學事故或1次一級教學事故,年度考核為不合格,并給予警告處分。
第八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,但尚未構成教學事故的行為責任人,應進行批評教育。